2024年8月7日,高台县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高台大队”)监督员对高台县XX家园菜馆做监督查看时,发现该场所东侧大厅运用的 2 具消防应急灯具(AS-ZFZD-E5W-B 型)、2 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J-BLZD-I1LROE3W 型)主电源实在后 5s 内未转入应急状况,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高台大队下发《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届满复查时发现该场所对运用不合格应急标志灯具的问题已改正,对运用不合格应急灯具的问题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则,应给予该场所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处分,给予该场所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处分,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组织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施行行政处分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十条第三款规则,归纳案子性质、情节等状况,给予高台县XX家园菜馆 8500 元罚款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