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杀人全家包庇的后果1981年淮北市14杀人碎尸案侦破始末

来源:江南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4-11-14 14:21:59 速通门

  1981年1月4日上午8时,淮北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接到任圩公社公安特派员的报告:1月3日下午,有社员群众在陈庄大队向阳闸附近发现一颗人头。接到报告后,郊区分局刑警队、淮北市公安局二处和刑警大队立即出动侦查技术人员赶赴现场。

  现场位于任圩公社陈庄大队向阳闸东侧67.2米的龙岱河西北方向的河岸,人头被发现的时候是用破旧的无色塑料薄膜包裹,外面套着一只绿色尼龙网兜,被丢弃在冰冻的河面和河岸的冻土的交界处。法医检查,人头的额面部有钝器形成的多处挫裂伤,最深的两处深级脑实质,判断是一起杀人碎尸案。于是就地成立专案组对本案进行侦办。

  现场除了这一颗人头外未曾发现其它的肢体和别的痕迹物证,因此,专案组判断这里只是一个抛尸现场,且只是几个抛尸现场中的一个,并不是第一作案现场。为了尽快发现其他尸体,专案组在任圩公社党委的协助下组织二百七十名民兵和青壮劳力在现场周围的几个生产队进行搜索,一共打捞了196口机井,178处河流沟塘。

  至1月14日中午,在发现人头的现场以北约1公里处的任圩公社光明大队的两口机井内打捞出两只麻袋和一只稻草袋,其中一只麻袋里装着一具男性尸体的躯干,另一只麻袋里装着两条手臂、两条大腿和两条带着脚长的小腿;稻草袋里装着6件衣裤和一个染有血迹的绣花枕头,其中4件衣裤被剪刀剪坏。

  法医检查,两个现场发现的人头、躯干和上下肢的断面均能吻合,且血型相同,没有重复和缺损的部位,可以认定为同一具尸体。技术人员从两个现场总共搜集到装尸块的麻袋、网兜、麻绳、稻草袋、衣裤、枕头等相关物证十二件。

  1、根据胃内食物消化程度看,死者是在最后一餐两个小时后遇害的,身上没有一点抵抗伤,说明是在睡梦中或者毫无防备的状态下遭到袭击并死亡的。

  2、尸块表面沾有泥土、稻草和禽类的粪便,说明分尸的现场很可能位于农舍的庭院内。

  4、抛尸现场偏僻,不是本地人不会了解这一个地方,因此凶手应系本地人,且在发现尸块的现场附近有人力车的辙印,所以凶手的住处距离抛尸现场不会特别远。

  5、犯罪分子应系本地公社社员,或者家住在本地的副业人员,而且拥有板车或自行车之类的交通工具。

  1、尽快查明死者的姓名、身份以及案发前的活动轨迹,从死者生前活动的情况来排查凶手。

  3、在公社范围内排查拥有作战时间和条件的嫌疑对象,查明凶手,并由凶手查死者身份、并确定第一现场。

  至1月13日,专案组总共印发了认尸通告1.5万份,召开基层治安积极分子会议2600余次,群众会议5400余次,走访社员和城镇居民群众两万余户、八万人次,以淮北市包括濉溪县为排查范围,重点以现场周围三十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四个公社、两个矿区、一个城镇为重点,广泛发动群众进行逐人、逐户、逐村的排队摸底,总共摸出二十一条线索,排查出三百六十三名符合尸块特征的失联对象,经排除后确定重点对象五十一名,后经逐人查清,全部找到下落,确定健在人间。期间还接待了来自浙江、河南、上海、江苏、山东等省直辖市来辨认尸体的失踪者亲属八名,来自安徽本省的灵璧、定远、怀远、阜阳、萧县、宿县来辨认尸体的失踪者亲属六名,来自淮北本市的失踪者亲属二十一名,结果经辨认后都说不是。

  1月14日中午,专案组的技术人员和法医又对尸块和现场发现的物品进行了一次认真细致的勘验,结果发现装尸体的破旧麻袋上有用毛笔书写的模糊不清的字迹,经文字专家认真观察确认是“晁”字和“永”字,盖在一块破布补丁下面还有第三个字,因为字的右下角处的麻袋表面破了一个洞,导致字迹难以辨认,经反复分析确认是个“信”字。

  根据这一发现,专案组认为装尸体的麻袋很大可能是凶手杀人分尸后的就地取材,而麻袋的主人很可能就是凶手,或者凶手和麻袋的主人有交情,可以很方便的获得麻袋,而麻袋主人的名字应该是“晁永信”。

  于是,专案组立即将淮北市公安局的户籍卡调出,查找里面姓晁的男子,结果发现了二十九名姓晁的居民,但就是没有叫“晁永信”的。而任圩公社全体社员中也没有姓晁的,而历年下放到任圩公社的知青中也没有姓晁的。最后百般寻找,终于在濉溪县蔡里公社查到有姓晁的社员,但没有“晁永信”,随即将排查范围扩大到整个濉溪县,以及萧县和山东省的峄县这些晁姓较多的地区,均未曾发现有叫“晁永信”的。

  1月21日下午,专案组查到在濉溪县瓷厂上班的临时工晁秀云的父亲名叫晁永信,家住在宿县永安区大秦公社代下大队。面对苦苦查询终于有了眉目,侦查员们大喜,立即不辞辛劳地马不停蹄冒雪赶往宿县大秦公社,在宿县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下查到了晁永信的底细:

  晁永信,时年50岁,虽然上了年纪,但性情粗野,身强力壮,又会杀猪宰羊,是生产队有名的狠人,既然会杀猪宰羊,那分个尸体啥的——

  经查实,晁永信没有儿子,只有女儿晁秀云在县瓷厂干临时工,晁永信经常麻袋给女儿送米、面、菜等生活物资。虽然县瓷厂距离抛尸现场有近百里地。但晁永信在现场附近有亲戚,因此具备作案的场地和条件。

  随即,专案组将晁永信传唤到公社派出所让他辨认在现场包尸用的麻袋,晁永信一会儿说:“名字是我的名字,但已多年不用这样的麻袋了”,一会儿又说:“麻袋不是我的,记不清了”。同时还表现出坐立不安,流汗不止的情况,嘴里还不断自言自语:“要蹲就蹲吧!”

  蔡里公社社员秦克政证实,麻袋上的“晁永信”三个字是他受晁永信的委托亲笔写上去的(晁永信受限文化水平,不会写字),技术人员随即提取了他的其他笔迹和麻袋上的字迹进行检验确定,确定麻袋上的字就是秦克政所写,就此也确认麻袋就是晁家的所有之物,即便到了此时晁永信和他妻子、女儿还有岳母都竭力否认。

  此外,在审查中,晁永信表现得反复无常,谎话连篇,前后矛盾,更加引起了专案组的怀疑。可是经过核实,晁永信本人并不具备作案时间,但是专案组认定晁永信肯定是本案的重要知情人,但专案组手头证据不足,对有条件接触晁家麻袋的五十多个人员一一排查也都被否定,因此一时间这条线的侦查受阻。

  与此同时,另一组侦查员对现场发现的绣花枕头的来源进行了查询,在任圩公社和烈山公社党委以及淮北市经编厂的协助下,以招收绣花工人的名义发布招工启事,并将枕头上的兰花和蝴蝶图案让应招者来绣,然而鉴定了回收上来的55块绣花布样和针头上的秀样的针法进行比对,结果全部被否定。

  由于死者头颅被发现的时候已经被砸烂,面貌已经难以辨认,于是技术人员在将头颅进行冲洗、整容拍照和防腐处理后,聘请淮北市各大医院的著名外科、骨科等医疗专家,并通过安徽省公安厅召集芜湖、合肥、淮南、蚌埠等市和省厅的法医专家齐聚淮北市,对死者的头颅和碎尸进行“会诊”,并绘制模拟画像。

  经“会诊”,死者的样貌逐渐清晰明朗:27岁左右,身高1.71米,头发较长,长方脸,上唇留有长1厘米、较为稀疏的胡须,臀部上方正中有一枚五分钱硬币大小的陈旧性疤痕并在周围生有长越4厘米的黑色毛发,面积约50平方厘米。死者的右腿比左腿稍微细一些、稍短一些,因此判断死者可能有轻度的跛脚;死者体重在120斤以上,体态较胖,血型为B型。

  死者手上没有老茧,牙齿内侧有灰色素沉着,生前有抽烟的嗜好。结合其穿着分析,死者可能系城市青年工人或者下放倒流的知青,不像是单身职工,可能已结婚成家,或者有固定“姘头”;死者生前喜欢打扮,打扮的风格和上海的社会青年比较相似,因此死者可能是上海人,或者和上海地区有密切联系的人。

  为此,专案组三次派人前往上海,前两次无功而返,第三次在上海市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下在4月4日联系《文汇报》刊登认尸公告,然后来自各地的电话就一个接一个地打给专案组,反映情况并要求认尸。

  在4月8日17时,宿县农具厂工人刁昌彦携带4月4日的《文汇报》来到淮北市公安局专案组驻地反映:农具厂工人李淑华从1980年12月31日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他所提供的李淑华的体貌特征和专家们刻画的死者样貌比较吻合,其出走时的穿着也和现场发现的死者衣裤吻合。

  因此,专案组立即派人前往宿县农具厂核查。经宿县工具厂党支部和工会证实:时年27岁的李淑华在厂表现不好,长期旷工在外不务正业。随即专案组将李淑华的父母和弟弟接来淮北认尸,最后证实死者就是李淑华。同时,前往上海工作的小组发来最新线索:李淑华的妻子张玲妹系上海国毛三厂的女工。经李淑华的母亲和妻子的辨认,现场的衣裤或是李淑华的母亲缝补、或是张玲妹亲手所织,或是在上海购买。

  经李淑华的家属提供:李淑华在1980年12月31日和濉溪县马桥公社董楼大队六队的社员董井言一起外出,说是要去上海做大买卖。

  根据这条线时派一组侦查员赶往马桥公社,在濉溪县公安局马桥公社派出所的协助下查明了董井言的情况:董井言时年28岁,身材魁梧,虽已成家且有了个刚会走路的儿子,但一贯不务正业,曾经多次因为偷盗和诈骗被公安机关处理,最近又在搞倒卖银元的活动。

  为此,专案组连夜对董井言进行传讯并控制了起来,然后派人对他家进行搜查,同时组织董井言的亲属对现场发现的麻袋、枕头等物证进行辨认。

  经对董家搜查,技术人员发现在董家是刚盖了两年的新房,却在前不久重新进行了粉刷,于是小心翼翼地将新粉刷的墙灰小心翼翼铲掉后发现墙上和门板上都有喷溅型血点,经提取化验后发现血型和死者李淑华的血型相同。同时还在屋内发现了和抛尸现场用于捆扎麻袋的麻绳相同质地的麻绳,还发现了和抛尸现场枕套上的绣花图案相同和两块绣花样品,还发现了董井言春节前后到江苏、上海、山东、河南、陕西的车票和住宿费、电话费发票和收据。现场枕套上的绣花图案经过群众辨认,确定是董井言的妻子王长翠的手艺。

  董井言在接受问讯时神情紧张、汗流满面并连连作呕。为此专案组确认,董井言的家为第一杀人现场,董井言为杀人嫌疑或者重大知情人。

  面对审讯,董井言对自己以往偷盗、诈骗的罪行供认得十分详细和具体。对其伙同李淑华等人进行投机倒卖银元的罪行也交代得很清楚,但对他和李淑华出门的时间却闭口不谈,对李淑华的去向支支吾吾,但却咬紧牙关不肯交代。

  鉴于董井言嘴硬,专案组曲线救国,转而审他的妻子王长翠,因为专案组判断王长翠即便不是从犯,也肯定是知情人。一开始,王长翠故作镇静,闪烁其词,坚决不供认真实情况,妄图蒙混过关。直到负责审讯的侦查员拍着桌子要求王长翠考虑考虑自己的孩子的将来时,王长翠顿时慌了手脚,在一番思想斗争后终于交代了董井言,杀人、分尸、抛尸的罪行。并且还表明了自己的婆婆和公公也都参与了分尸。

  随即专案组立即传讯了董井言的母亲,没几个回合,董母就交代了自己参与的毁尸灭迹的部分情节。傍晚,董井言的父亲董化荣被传唤到案,面对审讯,董化荣对自己帮助儿子董井言毁尸灭迹的罪行供认不讳。

  眼看自己的妻子和父母相继招供,董井言再也无法负隅顽抗,最终供认了自己杀死李淑华并毁尸灭迹的全部犯罪经过。

  董井言和李淑华在1980年10月相识后,就多次合伙进行倒卖银元的活动。当年11月,董井言来到上海对李淑华说:“在淮北能买到大批银元,你可以带人贷款去取,如果买不到,我愿意赔偿你路费损失。”

  李淑华信以为线日和自己的内弟张某、朋友顾某等四人携带现款随董井言从上海到宿县取银元。然而让李淑华没想到的是,折腾了两个月,一块银元都没搞到。气急败坏的李淑华要求董井言拿出200元赔偿他的损失,董井言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说要钱没有,要命不给。破了大防的李淑华当即放了狠话:“你小子要是不给钱,我就带人到你家扒掉你的房子,灭你全家!”

  眼见局面要失控,李淑华的内弟张某、朋友顾某连忙打圆场,好歹暂时缓和了气氛。12月29日,众人到了河南,张某和顾某再度为董井言求情,并自掏腰包拿出200元现金和四块银元给了李淑华,作为董井言的赔偿。12月30日,李淑华和董井言回宿县李淑华家住了一夜,并在12月31日早晨到濉溪县马桥公社董楼大队蒋店子庄董井言的家中。由于200元钱是李淑华的内弟张某掏的,而李淑华知道这钱是他的妻子张玲妹交给张某的,算起来还等于是自家的钱,因此李淑华再度要求董井言赔钱。

  董井言一边叫自己的妻子王长翠去借钱,以免好酒好菜招待了李淑华,酒足饭饱后李淑华在14时醉醺醺的睡下,董井言见李淑华熟睡,担心自己没钱赔他,李淑华真的会扒房杀人,为自己的老婆孩子,董井言起了杀心。

  16时左右,董井言用八磅铁锤照着熟睡中的李淑华面部连砸数下,将李淑华当场砸死,将李淑华身上的现金200元和4块银元据为己有,然后锁了门去父母家中将自己杀人的事情告诉父母和妻子,然后四个人商议将李淑华的尸体分尸后抛入杨庄矿塌陷区的水中毁尸灭迹。

  当晚,董井言和其父董化荣用板车将李淑华的尸体挪到董井言刚刚整修好,还没入住的新宅院中,用菜刀对李淑华的尸体进行分尸后,顺手用院中的塑料薄膜将人头包裹后放入尼龙网兜。然后董化荣前往曾经一起拾荒的老友晁永信的亲戚家,向当时借住在此的晁永信借来两只麻袋,然后父子二人将李淑华的躯干、四肢装入麻袋,接着又将沾着鲜血的衣服和枕头以及被头的棉花装进一只稻草袋,然后暂时藏在院内的柴堆中。

  1981年1月1日,董井言如同往常一样下地干了一天的活,然后在当晚和董化荣用板车将尸块拉到光明大队的向阳闸,先将人头抛入河中,但因为河水结冰,包着人头的网兜搁在了冰面上,两人于是不敢再抛,于是又将板车拉到光明大队田边的两个机井处,分别将两只麻袋和稻草袋各丢进一口机井中,又将死者的外衣和围巾抛在耐火材料厂附近的树林中。

  两人回家后,董化荣又将分尸用的菜刀甩入塘中,杀人用的铁锤藏匿在家附近的一座桥洞中,由董母将另外一只绣花枕头烧掉。然后董井言和董化荣父子以及董母和董妻王长翠四人一起动手铲掉了现场地面的血土、换上新土,又刮掉了墙壁上的血迹,并用石灰重新粉刷了墙面。董井言和董化荣又将李淑华睡觉的木床劈开当柴烧掉,董母和董妻将李淑华睡过的被子拆洗,用紫色的颜料将沾血的白色被面给染了色——

  而晁永信在得知在自己借住濉溪县亲戚家时附近出了人命,而包裹尸体的麻袋上写着自己的名字,心想公安局肯定会查到自己,而他又是个讲义气的,不肯“出卖”老朋友董化荣,于是才会自以为“大聪明”的在专案组找上他的时候做出诸多令人迷惑的“骚操作”。事实上晁永信并未参与此案,甚至连个知情人都不算。

  至此,本案在历经94天的侦办真相大白,董井言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枪决,董化荣因包庇和参与分尸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董母和董妻王长翠因包庇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因还有个刚会走路的孩子要照顾,特准监外服刑。